(2016)晋11刑更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四根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四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更第465号罪犯申四根,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四根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3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5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2009年1月被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被本院减刑一年;2012年7月被本院减刑一年;2014年7月被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申四根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四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6年4月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2014年10月、2015年2月、6月、2016年2月、5月共获监狱表扬五次,2016年6月获监狱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申四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四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刘雅婷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