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6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17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美佳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