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1民初6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17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美佳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