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民初8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张维毅与宋立兵、曹玮峰、钟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毅,宋立兵,曹玮峰,钟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605号原告:张维毅,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宋立兵,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曹玮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钟立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维毅与被告宋立兵、曹玮峰、钟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维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