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8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张维毅与宋立兵、曹玮峰、钟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毅,宋立兵,曹玮峰,钟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605号原告:张维毅,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宋立兵,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曹玮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钟立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维毅与被告宋立兵、曹玮峰、钟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维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