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魏玉合与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合,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3执967号申请执行人:魏玉合,居民。被执行人: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宝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魏玉合与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照市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岚劳人仲案字第134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延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