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杨金生与王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生,王金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02民初2742号原告杨金生,男,汉族,1953年10月24日出生,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王金喜,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未到庭)原告杨金生诉被告王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金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金生诉称,2014年11月28日被告因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等到原告用钱时,多次打电话及上门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借款期间利息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金生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借条一张(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王金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借条,今借到杨金生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注利息每月1100元)借款人:王金喜。2014.11.28”。后因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本案庭审笔录及本院认定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杨金生提交的原始借条,能够证明被告王金喜向其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王金喜虽未到庭,本院可以根据原告杨金生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缺席判决。故原告杨金生要求被告王金喜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虽原、被告双方关于20000元利息每月1100元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但诉讼中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利息6000元,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喜欠原告杨金生借款20000元及利息6000元,限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王金喜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金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何少红人民陪审员周建云人民陪审员马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海燕附:本案相关法律释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备注: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须持生效的裁判文书和该案的诉讼费结算票据及申请执行书向本院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