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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赔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豫行赔终82号上诉人:王光珍,女,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王光珍因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赔初20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光珍上诉称,由于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长期以来对全顺铜业的非法宣传行为,诱导王光珍等人将资金投入全顺铜业,导致血本无归,严重影响王光珍的生活生存。现新乡市人民政府查封了全顺铜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有法必依。有案必立的政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判决新乡市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及本案一切费用。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讼。王光珍起诉称,因新乡市人民政府长期以来对全顺铜业项目的大力宣传,导致其向全顺铜业出借款项并造成损失,要求新乡市人民政府予以赔偿。因宣传行为并非政府的行政行为,故王光珍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超审 判 员  路平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