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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6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576号原告: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罗崇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平,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法定代表人:顾红兵,董事长。原告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雅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林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