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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巩涛受贿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280号罪犯巩涛,男,44岁(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大学文化,原系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第六业务部高级项目经理,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巩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巩涛��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2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0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提出对罪犯巩涛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冯燕京,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干警毕海东、舒志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巩涛,证人周岩、魏岩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巩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改造,于2013年1月、12月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奖励,符合减刑条件。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罪犯巩涛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巩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减刑建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是:同意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巩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3年1月、12月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原判追缴罪犯巩涛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巩涛在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巩涛的当庭陈述及所写认罪悔罪书;(2)证人周岩、魏岩的证言;(3)北京市良乡监狱出具的罪犯巩涛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帐;(5)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巩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巩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王颖君人民陪审员  张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