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7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韦某升与李某凌、李某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升,李某凌,李某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7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某升,教师。被执行人李某凌,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真,教师。本院在执行韦某升与李某凌、李某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凌、李某真按(2015)凌民一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李某凌、李某真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凌云县人民法院(2015)凌民一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宗武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姚源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