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3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姚海东申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海东,李桂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37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海东,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桂花,女,1953年7月3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姚海东因与被申请人李桂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6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海东申请再审称,请求根据诊断证明判决减少赔偿金额。理由为:李桂花扩大医疗,不合理用药,不构成住院条件,多次重复检查,医疗时间过长等事实清楚,属于明显的旧病新伤共治、小病大养的情况,其中的大部分医疗费不应由姚海东承担。二审判决书对姚海东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诉求未予回应。姚海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对姚海东殴打李桂花的情节依法进行了认定,并对姚海东作出了拘留、罚款的处罚决定。原审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所作认定判决姚海东对于此次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双方举证进行核算,对李桂花主张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姚海东除已给付的2000元外,再赔偿李桂花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共计24516元,亦无不当。姚海东申请再审主张李桂花扩大医疗、大部分医疗费不应由其承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姚海东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海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 燕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胡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劲功书记员 刘寒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