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圣苑借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圣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圣苑,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4日。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圣苑借款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圣苑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元及资金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圣苑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圣苑之妻韦风仕代其偿还执行款20000元,被执行人龙圣苑去向不明,经查询银行、车管等部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查询房管,被执行人龙圣苑与其妻在广西省来宾市人民路购住房一套,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杨宁敏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