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徐傅香、笪久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傅香,笪久宇,倪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81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徐傅香,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执行人:笪久宇,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执行人:倪庆福,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徐傅香与被执行人笪久宇、倪庆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桐民一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笪久宇、倪庆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需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22632.4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6.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9.50元,合计人民币24678.0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笪久宇、倪庆福银行存款在人民币24678.00元范围内予以划拨、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