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王万川与深圳市龙岗区鹏达众合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川,深圳市龙岗区鹏达众合灯饰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49号原告:王万川,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鹏达众合灯饰厂,个体经营者丁振芳,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万川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鹏达众合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万川负担。审 判 长 江闽松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燕媚书 记 员 余铭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