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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4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吾娟、邵全军与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355号申请人董吾娟、邵全军与被执行人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吾娟、邵全军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159元、执行费29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富阳市威斯巴顿塑机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钢模一批等财产,处置价款已支付工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厂区内的整体资产另案已查封,现正在拍卖过程中;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登记信息,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洪卓儿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43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