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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新顺与郑灿军、陈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顺,郑灿军,陈翠珍,黄朝东,王慧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2573号原告陈新顺,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郑灿军,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被告陈翠珍,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朝东,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被告王慧慧,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顺与被告郑灿军、陈翠珍、黄朝东、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均不准确,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故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新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800元,退还原告陈新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子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