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196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女,汉族,1982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绍瑞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丁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战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