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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金民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民,河南大学淮河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266号原告李金民,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曹思锋、张忠建,开封市鼓楼区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1630758-3。住所地:开封市包公湖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冠昌,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民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金民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远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