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终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23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明杰,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上诉人赵明杰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第1295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赵明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1295号民事裁定,指定当阳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起诉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受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原审被起诉人杨潭之间是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即使杨潭涉嫌诈骗,其非法集资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与诈骗是同一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起诉人杨潭以借款之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大量资金,部分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当阳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5月29日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杨潭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立案侦查,故该案应为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非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江鄂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