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文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195号罪犯陈文皇,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福建省永春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21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系有犯罪前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文皇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03刑更73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6年6月止累计达标分23.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