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孔凡香申请李玉华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香,李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孔凡香。被执行人:李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凡香与被执行人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玉华无存款、无财产,申请执行人孔凡香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李玉华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百岩代理审判员 孙洪山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