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谭某,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陆某,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陆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执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