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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谭某,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陆某,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陆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执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