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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宁化金山水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富平、罗华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化金山水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丘富平,罗华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1080号原告:宁化金山水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剑,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葛忠恩,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雯娟,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丘富平,男。被告:罗华金,女。原告宁化金山水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丘富平、罗华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化金山水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宁化金山水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丘富平、罗华金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化金山水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化金山水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立明人民陪审员  廖善坤人民陪审员  谢贤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