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10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小伟与绍兴柯桥庄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伟,绍兴柯桥庄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0234号原告:李小伟,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伟,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柯桥庄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前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96F7T。法定代表人:何世祥。原告李小伟诉被告绍兴柯桥庄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李小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伟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柯桥庄正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缓缴),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小伟负担,款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