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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毛呈平与黄文利、曾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呈平,黄文利,曾雪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4187号原告:毛呈平,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黄文利,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曾雪凤,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毛呈平与被告黄文利、曾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4月21日共计1080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黄文利于2016年3月21日向毛呈平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归还10000元,逾期利息为月1.8%,由曾雪凤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黄文利向毛呈平借款,有借条及收条为证,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每月还10000元,应当依约履行,现被告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依照双方约定,本院确定利息按本金60000元,自2016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8%计息。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依法视为六个月,曾雪凤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毛呈平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6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曾雪凤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对代偿部分向黄文利追偿。三、驳回毛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黄文利、曾雪凤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