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艳花与赵爱荣、赵天科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花,赵爱荣,赵天科,赵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赵艳花,女,1983年4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赵爱荣,女,1942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赵天科,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赵中伟,男,1941年6月19日出生,壮族,退休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本院在执行赵艳花与赵爱荣、赵天科、赵中伟共有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贤山审 判 员 梁攀峰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