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与宋东亮、林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宋东亮,林仁伟,王朝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334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住所地:濮阳县采油一厂东侧路南。负责人:任增远,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献勇,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系该社职工,住濮阳县。被告:宋东亮,男,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被告:林仁伟,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被告:王朝民,男,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与被告宋东亮、林仁伟、王朝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承担。审判长 : 杨 勇审判员 :齐杰伟审判员 :马传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盼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