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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奚淑英与于文成、于希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淑英,于文成,于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2500号申请执行人:奚淑英,女,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王嘉冠,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文成,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凌海市运海参养殖场法定代表人,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于希英,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满族,系退休人员,现住同上。奚淑英与于文成、于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6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于文成名下的厂房及育苗室,待到期续封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瓦执字第25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王 志执行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