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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亚兰、陈德志与朱秀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兰,陈德志,朱秀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991号原告:张亚兰。原告:陈德志。被告:朱秀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兰、陈德志诉被告朱秀秀排除妨碍一案中,原告张亚兰、陈德志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兰、陈德志撤回起诉。审判员  时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