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亚兰、陈德志与朱秀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兰,陈德志,朱秀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991号原告:张亚兰。原告:陈德志。被告:朱秀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兰、陈德志诉被告朱秀秀排除妨碍一案中,原告张亚兰、陈德志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兰、陈德志撤回起诉。审判员 时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