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查艳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查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972号罪犯查艳利,男,40岁,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洮法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查艳利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本院于2012年4月为查艳利减刑1年5个月,于2012年9月为查艳利减刑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查艳利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未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建议法院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查艳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6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艳利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