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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雷某、彭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雷某,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彭某,女,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雷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6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查,被执行人已怀孕,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雷某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前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承俊德审判员  郑 凯审判员  宁荣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新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