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雷某、彭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雷某,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彭某,女,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雷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6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查,被执行人已怀孕,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雷某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前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承俊德审判员 郑 凯审判员 宁荣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新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