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财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安军梅、秦丰伟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军梅,秦丰伟,侯利娜,洛阳快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78号申请人安军梅,女,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秦丰伟,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侯利娜(曾用名侯丽娜),女,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户籍地河南省新安县。被申请人洛阳快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利娜,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亚威金港商务中心726、727室。申请人安军梅与被申请人秦丰伟、侯利娜(曾用名侯丽娜)、洛阳快奥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军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秦丰伟、侯利娜(曾用名侯丽娜)、洛阳快奥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丰伟、侯利娜(曾用名侯丽娜)、洛阳快奥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史俊伟购买洛阳住总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洛阳市老城区鼎城一期第108幢1单元1501房产(合同编号:YS0189368,房屋代码:505777)。查封担保人史俊伟名下本田思域车辆(车牌号:豫C×××××)查封担保人曹群生名下福特翼虎车辆(车牌号:豫C×××××)。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周秀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