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封天旺与陆金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天旺,陆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封天旺。被执行人陆金章。申请执行人封天旺与被执行人陆金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皋搬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原告封天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98833.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6060元、护理费13680元、残疾赔偿金6461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8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96588.49元,由被告陆金章赔偿119573.1元,已给付31366.93元,尚应赔偿88206.17元;由被告王生健赔偿39857.7元,已给付3000元,尚应赔偿36857.7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封天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鉴定费2760元,由原告封天旺负担704元,被告陆金章负担2112元,被告王生健负担70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吕祝华执行,后由杨莉莉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88206.17元、案件受理费2112元、执行费1255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900元,并已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现其账户余额不足履行义务,且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其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搬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云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吕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