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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温小勇、黎豪英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温小勇,黎豪英,温明礼,陈敦芝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763号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凯,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该公司职员。被告:温小勇,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黎豪英,女,198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温明礼,男,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陈敦芝,女,196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小勇、黎豪英、温明礼、陈敦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小勇、黎豪英、温明礼、陈敦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