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西安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固本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坤兴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益钦、阮锐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西安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固本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坤兴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益钦,阮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被执行人西安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固本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坤兴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阮益钦,男,住福建省周宁县纯池镇儒源村中心路28号。被执行人阮锐玉,女,住福建省周宁县纯池镇儒源村中心路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固本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坤兴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益钦、阮锐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西碑证经字第369号民事执行证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0825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固本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坤兴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益钦、阮锐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执1960号案件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王峥伟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白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