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区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354号原告郑某,男,1961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区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路北水产研究所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区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郝文杰审判员何滨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