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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民终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艳峰诉徐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艳峰,陈升,徐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3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峰,女,汉族,41岁,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升,男,汉族,81岁,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二被告系父女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旭东,男,汉族,63岁,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上诉人陈艳峰、陈升因与被上诉人徐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陈艳峰、陈升经书面通知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予交纳,且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艳峰、陈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金平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周 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