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谢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5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2015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经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熊启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高运强、陈洪、人民陪审员杨泽娟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高运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婷、张屹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熊启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被害人陈某曾砍坏被告人谢某家苞谷,被告人谢某因此对被害人陈某心怀不满,并多次阻拦陈某建房。2015年5月31日12时许,��害人陈某请邻居宋某甲拉土填垫宅基地,并用石头填垫边沟,以便宋某甲开车通行装卸黄土。被告人谢某发现后同女儿刘霞(另案处理)将陈某垫好的石头强行搬走并阻拦车辆卸土,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谢某的儿子刘俊(另案处理)赶到现场,三人共同对陈某实施殴打。刘俊用石头击打陈某的头部,陈某也用石头将刘俊头部打伤,刘霞扔石头击打陈某,被告人谢某用拳头击打陈某的上半身。被害人陈某挣脱后,谢某母子三人又追至宋某甲家门口,刘俊、谢某再次将陈某按倒在沙堆上,谢某用脚踢踹陈某胸部。后被告人谢某丈夫刘道军赶到现场予以制止。经房县鸿泰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陈某头顶部头皮挫裂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其右侧8、9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经房县化龙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谢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85000元,且已履行。被害人陈某书面表示谅解,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谢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证人宋某甲、蔡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房县鸿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刑事照片,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公共场所无辜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房县社区矫正办经调查评估认为其无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一般,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明显悔罪表现。化龙堰司法所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并尽到管理职责,化龙堰村委会愿意接纳其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并保证尽到相关义务,具备矫正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运强审 判 员 陈 洪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晓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科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