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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时凤与卢稀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凤,卢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时凤,女,1990年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卢稀杰,男,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时风因被执行人卢稀杰不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时风与被执行人卢稀杰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时风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时风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吕庆要审 判 员  陈幼书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