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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都喜与田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都喜,田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685号申请执行人王都喜,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田新伟,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都喜与被执行人田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528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1758.6元,案件受理费85元,执行费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新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张顺荣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