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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龙游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爱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爱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3029号原告龙游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和大厦8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707151685)法定代表人邓一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颖,女,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陈爱国,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爱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游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