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韩卫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韩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韩卫峰。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658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韩卫峰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相关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韩卫峰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套。2016年6月29日,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韩卫峰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咸宁东路19号“恒大绿洲”第X幢X单元X室房屋。因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提出评估申请,故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韩卫峰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受偿8658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3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