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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北京莫氏晨雨商贸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莫氏晨雨商贸中心,蔡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0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莫氏晨雨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B区**座*******号。经营者莫阿龙,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莫氏晨雨商贸中心经营者,住浙江省乐清市南塘镇外塘村。被执行人蔡昌顺,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莫氏晨雨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蔡昌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5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蔡昌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莫氏晨雨商贸中心货款十四万元。二、蔡昌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莫氏晨雨商贸中心逾期付款利息(以十四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五元,由被告蔡昌顺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莫氏晨雨商贸中心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40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