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金旺与李庆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财保116号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住东阿县刘集镇。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0月15日17时许,李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东阿县刘集镇查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关顾路路口时,与沿关顾路由北向南王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及鲁×××××号小型轿车乘车人任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任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王某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