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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钱文梅、李诗强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016号本院2016年10月20日对原告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文梅、李诗强、李国安、董志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181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中:一、第六页倒数第四行“139100”补正为“339100”;二、第七页第二行“按照每月650.40元”补正为“按照每人每月650.40元”。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