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钱文梅、李诗强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016号本院2016年10月20日对原告天长市一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文梅、李诗强、李国安、董志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181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中:一、第六页倒数第四行“139100”补正为“339100”;二、第七页第二行“按照每月650.40元”补正为“按照每人每月650.40元”。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