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老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老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172号罪犯罗老三,男,1987年7月6日出生,革家,初中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黄平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黔东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罗老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于2008年8月1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2月28日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2012年6月28日经本院减刑7个月;2014年6月20日经本院减刑1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老三在2013年08月至2014年07月的周期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08月至2015年07月的考评积分周期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老三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