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8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8990号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堰村朵力名都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83171J。法定代表人曾朝夕,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娇,女,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