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姜守传与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守传,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1231号原告:姜守传。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良,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顾国强。原告姜守传诉被告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赵丽丹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守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守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押金人民币166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1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煤渣。2016年9月10日,经双方对账后被告确认尚有煤渣押金人民币16650元需退还给原告。上述押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三欣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开始,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通过预先付款的方式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煤渣。2016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我单位之前收到姜守传拖煤渣交的押金,现拖煤渣交易结束,我单位还需将多的煤渣押金16650元退还给姜守传,因单位周转困难,截止2016年9月10日我单位暂时还未退还押金16650元。因被告未能退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损失以1665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身份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确认结欠原告押金1665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1665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姜守传押金16650元并支付利息(以1665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请注明案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8元、保全费200元,合计308元,由被告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