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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谌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谌秀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2343号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府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谭清同,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宇,系遂宁市射洪县大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谌秀云,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谌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