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继坤与解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坤,解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349号原告:杨继坤,男,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被告:解晓琳,女,公主岭市人,原住公主岭。原告杨继坤与被告解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继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晓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继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解晓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自借款之日按月利1分2厘计算利息至全部给付完毕为止。事实和理由:解晓琳于2013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1分2厘,于2014年10月28日再次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分2厘。其后,偿还了7万元,尚欠本金6万元及应计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现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解晓琳未出庭答辩。因解晓琳下落不明,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8月12日在《北方法制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杨继坤与被告解晓琳为邻居。2013年6月3日,解晓琳自杨继坤处借款3万元,2014年10月28日再次借款10万元。上述两次借款解晓琳均为杨继坤出具了亲笔签名的欠条,并约定月利息为一分二厘。其后,解晓琳还款7万元,并结清所还7万元的应计利息。截至本案审理时,解晓琳仍欠杨继坤借款本金6万元及以6万元为本金的应计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杨继坤向本院呈交的解晓琳分别于2013年6月3日及2014年10月28日出具的亲笔签名的欠条及杨继坤在本案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院认为:解晓琳应偿还杨继坤欠款本金6万元及应计利息。本案中,解晓琳欠杨继坤借款本金6万元,该事实有解晓琳亲笔签名的借条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可。至于该6万元欠款的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其中3万元的利息应自2013年6月3日计算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计息利率为年利率14.4%(即月利率一分二厘);另3万元的利息应自2014年10月28日计算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计息利率依双方约定同为年利率14.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晓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继坤借款本金6万元及应计利息。其中,3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3日计算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计息利率为年利率14.4%;另3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计算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计息利率为年利率1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75元,由解晓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