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罪犯孙常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常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267号罪犯孙常林,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舒城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舒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常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孙常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常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常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常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ggz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